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法人作品的认定,除考虑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外,还应当考虑司法惯例和社会共识,根据作品的不同领域,确定是否属于法人作品。
供稿:裴一歌、赵云虎
编辑:裴一歌、赵云虎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数字城堡公司)
涉案作品为美术作品,2020年7月,阿斯达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项下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摄制权等其他著作财产权,以专有使用权的方式授予数字城堡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行使。
2021年2月,数字城堡公司发现,京东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使用了与涉案作品相一致的图片作为文章配图。数字城堡公司认为,京东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害,故诉至法院。
经审理,一审判决认为,数字城堡公司提交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图、在网站发表情况、《授权书》、作品说明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作品作者为阿斯达公司,数字城堡公司经授权获得了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和维权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京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数字城堡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判令京东公司向数字城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京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斯达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数字城堡公司作为被授权人,亦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数字城堡公司依据阿斯达公司的授权,要求京东公司赔偿经济
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数字城堡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涉案美术作品性质的认定,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简称2020年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人作品,是对特殊作品权利归属作出的法律规定。根据前述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人作品,应当满足以下法律要件:1、由法人或者非法人主持创作。是指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人员,负责组织作品的创作,从创作的提出、作品内容、人员和创作进程的安排、物质技术条件的提供等各个方面都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主持,而并非只是提出创作意向,布置创作工作。2、作品的创作思想和表达方式应当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志。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领导机构和法定代表人通过履行职务的方式传达作品创作的法人意志,个人在创作过程中自由表达的空间有限,可以认定该作品完全或者主要地体现了法人或者非法人意志。如果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了创作任务,个人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要求下,可以对作品的结构安排、情节处理、材料取舍、思想表达等有较大创作空间,则不能认定为体现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的意志。3、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是指作品产生的责任必须只能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个人无法承担作品产生的责任。法人作品的认定,除考虑上述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司法惯例和社会共识,根据作品的不同领域,确定是否属于法人作品。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三个领域内:科学领域的科学作品,如计算机软件、产品设计图、示意图、地图等,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功能,其创作完成更多体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创作意志,个人创作表达空间有限。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能够提供物质创作条件,并对科学作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承担法律责任。文学领域的文字作品,如各级政府工作报告,集中体现了国家机关的集体意志,由国家机关以其名义对外发布,并由国家机关承担作品发布使用的责任,应当认定为法人作品。其他文字作品,如小说、诗歌等,实际创作者创作表达空间较大,作品的表达内容一般体现了实际创作者的独创性选择安排,不宜仅仅根据作品署名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认定该作品为法人作品。艺术领域的作品,如摄影作品、美术作品、音乐、舞蹈作品等,其作品内容对于实际创作者主观思想和个性表达的体现最为突出,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内容一般不体现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志,对于艺术领域法人作品的认定,应当秉持审慎的司法态度,不宜仅仅根据作品署名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认定该作品为法人作品,否则将会造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于作品实际创作者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犯。本案中,涉案作品系美术作品,内容为俯视角度下的办公桌椅场景,其独创性在于办公桌椅及办公用品图案、色彩、线条、位置的选择和编排,前述美术作品构成要素的选择和编排,一般来说由自然人创作完成,且自然人对于美术作品有较大的创作表达空间。数字城堡公司主张阿斯达公司授权的涉案作品为法人作品,但是其未举证证明对于涉案作品的创作,从创作的提出、人员和创作进程的安排、物质技术条件的提供等各个方面都由阿斯达公司主持,创作内容体现了阿斯达公司的法人意志。需要指出的是,仅仅提供物质创作条件,并非认定法人作品的充分条件。同时,阿斯达公司并未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说明等材料,不能证明涉案作品登记为法人作品取得了实际创作者的同意,故涉案作品不属于法人作品。